凡兵团管辖内定时持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且由兵团住房公积金中心同一治理的在职职工,因购置、建造、自住住房资金不敷时均可申请此贷款。
1、具有所管辖范畴的常住户口,告贷人所在单元及小我持续一年(不含12个月)以上定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2、具有不低于购置一套自用通俗住房房款30%的自筹资金及交款证明(首付款收条、进帐单);
3、有不变的经济收进;
4、告贷人抵押或量押和第三人包管的自有财富总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80%,并对抵押或量押和包管的财富连同告贷合统一并停止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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