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上市公司股票可以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市场投资者比力存眷的问题。按照2006年4月公布的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施行细则规定,做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须经交易所答应并由交易所向市场公布,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要满足上市时间、畅通股本或市值、股东人数及交易活动性、颠簸性等方面的必然前提。
沪深交易所施行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畅通股本很多于1亿股或畅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畅通股本很多于2亿股或畅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从股票集中度看,细则规定其股东人数很多于4000人。
就交易活动性、颠簸性目标而言,施行细则要求标的股票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均匀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均匀值的偏离值不超越4%;颠簸幅度不超越基准指数颠簸幅度的5倍以上。
此外,股票发行公司被要求已完成股权分置变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出格处置,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前提。
初步统计,两市已完成股改、股票交易未被出格处置,且畅通股本很多于1亿股的股票多达近1100只,很多于2亿股的股票有680多只。若是考虑到股东人数、交易活动性、颠簸性等目标,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可选范畴将进一步缩减。
现实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其实不仅限于契合施行细则规定的股票,还包罗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均暗示,将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渐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施行细则规定的证券范畴内,审核、拔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做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按照相关解读,证券公司能够按照本身营业运营情况、市场情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畴。
因而,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需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畴内,同时也必需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值得投资者留意的是,当证券呈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畴情况时,在调整施行前未告终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到期日告终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能够按照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早告终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能够选择耽误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能够按照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早告终融资融券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