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通过,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进行修正,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其核心是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充分发扬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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