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金

3周前 (11-04 05:01)阅读2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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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盘办理部分和房地产办理部分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地盘出让金和地盘收益金(或地盘增值费)上缴财务部分,此中:地盘出让金总额的5%应上缴中央财务,地盘让渡交易额和地盘出租收入的5%应做为上缴中央财务的地盘收益金或地盘增值费;对连同空中建筑物一同让渡的地盘利用权,应按照房产评估价格,经财务部分审定,在交易总额中扣除合理的住房价款,其余额的5%做为地盘收益金或地盘增值费上缴中央财务。处所财务收取的地盘出让金和地盘收益金(或地盘增值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曲辖市和各方案单列市财务部分在审定合理的地盘开发成本和住房价款的根底上,自行确定。

地盘出让金和地盘收益金(或地盘增值税),根据现行财务体系体例纳入各级财务预算,此中地盘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务,纳入省级财务预算。地县分红比例由各地按照现实情况自行确定。

地盘收益金做为专项预算办理,次要用于城市建立和地盘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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