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纳税收入: (一)财务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纳税收入。 我国税律例定不纳税收入,其次要目标是对非运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好比事业单元)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悲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元等等。那些机构严酷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标的,其收入的形式次要靠财务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本能机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对那类组织获得的非营利性收入纳税没有现实意义。
税法中规定的“不纳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那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处置特定目标的收入,那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纳税范畴的收入范围。 一、财务拨款 需要具备的前提: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办理职责的各级国度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办理的事业单元、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办理”;三是拨款为财务资金,被列入预算收入的。
同时,考虑到财务拨款界定尺度的复杂性,本条专门明白,受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能够对一些特殊情形另做规定。 企业现实收到的财务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根据现行管帐原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贴的范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务拨款”之外,管帐核算入彀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做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次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补助收入契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获得的财务补助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赐与企业处置特定事项的财务补助。无论企业获得何种形式的财务补助,都招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契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标准财务补助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办理。从1994年分税造财务体系体例变革实行后,中央集中办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私行减免税。处所政府为促进地域经济开展,不能不采纳各类财务补助等变相“减免税”形式赐与企业优惠,停止招商引资,形成财务补助收入的不标准,毁坏了全国同一的公允税负的情况,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峻侵蚀。
为此,对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财务补助收入纳税,有利于加强对财务补助收入和减免税的标准办理。三是出于尽量削减税法与财政管帐轨制差别的考虑,也没有需要在那一问题上连结二者之间的差别,那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办理成本。 可见,税法上规定的“财务拨款”,只是政府对纳入预算办理的事业单元、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务资金,不包罗企业获得的财务资金,因为企业的资金一般是不会“纳入预算办理”的;对企业无偿获得的财务资金,在税务处置上按照《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助收入”。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纳税收入,次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本能机能或处置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标,一般不做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务的“出入两条线”办理,封锁运行,对其纳税没有现实意义。
本条的规定是按照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违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充公入出入两条线办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而做的界定。该暂行规定明白,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务性资金的收入:(一)根据法令、行政律例、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务部分与方案部分配合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曲辖市的处所性律例、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与方案(物价)部分配合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二)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务部分根据国度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此外,事业单元因供给办事收取的运营办事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次要具备如许几个前提:(一)按照法令律例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法式批准,那就包管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实体上和法式上有据可依。(二)以施行社会公共办理为目标,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给特定公共办事过程中收取的,那表白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供给公共办事的企业,为抵偿其公共办事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三)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间接从该公共办事中受益的特定群体,而不是像税收一样对广阔纳税人遍及停止征收;(四)纳入财务办理,即施行出入两条线办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收。
三、政府性基金 根据本条规定,政府性基金次要应当具备如许几个前提:(一)有法令、行政律例等有关规定做为根据;(二)企业代政府收取的;(三)具有专项用处,政府性基金凡是是国度为对某一范畴停止撑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而必需专款公用,不得调用他途;(四)性量为财务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办理。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非税收入,所差别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供给公共办事的抵偿,属于先收入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收入。 可见,契合前提的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属于免税收入,不契合前提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纳税收入 本条明白,其他不纳税收入是指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处的财务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前提: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定,理论中凡是是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造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处的财务性资金。
设置“其他不纳税收入”那一兜底条目,次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开展的需要,承担公共办理本能机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获得一些新的不纳税收入。
经国务院批准,财务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标通知》(财综[2002]33号),此中农网还贷资金、墙体质料专项基金、港口建立费、民航机场办理建立费、铁路建立基金、铁路建立附加费、国度蚕丝绸开展风险基金、散拆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商业开展基金、库区维护建立基金(包罗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搀扶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搀扶基金、库区移民搀扶帮助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立费、国度片子事业开展专项资金、旅游开展基金、帮困基金、能源基地建立基金、水资本抵偿费、电源基地建立基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于2005年到期。财务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刚打消的工商办理费,劳动部分的劳保检测费,情况部分的检测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