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课征的体例差别可详细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
总遗产税是对财富所有人灭亡后遗留的财富总额
综合停止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接纳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小我情况。
分遗产税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别离停止课征。
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现实承担才能,接纳累进税率。
总分遗产税
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
总分遗产税,兼蓄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两种遗产税的长处,先对遗产总额纳税,使国度税收收入有了根本的包管。再视差别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纳税,使税收公允得到落实。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是,对统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反复纳税之嫌,使遗产税造复杂化。
那种轨制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示为先对总遗产纳税,然后按照现实情况对各继承人纳税,如许就既包管了税源,又表现了社会公平,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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