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课税别离由法令、税造和经济轨制方面的差别引起的,因而它分为法令性、税造性和经济性双重课税三品种型。
(一)法令性双重课税
法令性双重课税,是指在税收法令上规定对统一纳税人采纳差别的纳税原则,而引起的反复课税。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差别的国度,采纳差别的税收管辖权,此中a国采纳居民管辖权,b国采纳地区管辖权,那么对在a国栖身的b国居民而言,将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而对在b国栖身的a国居民而言,同样也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二)税造性双重课税
税造性双重课税,是指因为实行复合税造而引起的反复纳税。所谓复合税造,是针关于单一税造而言的,在一个国度,若是其税造由一个税种构成,则称为单一税造;若是由多个税种构成,则称为复合税造。纵不雅世界列国,实行单一税造的国度是没有的,或至少还没有被发现。
既然是所有国度都采纳复合税造,双重课税就不成制止。例如,对统一纳税人的财富,既要征收财富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又如,对统一企业的商品销售行为,既要征收销售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它们均构成税造性双重课税。
(三)经济性双重课税
经济性双重课税,是对统一经济关系中差别纳税人的反复纳税。
那种课税在对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及其员工的小我所得税中表示得非常明显,尤其是现代股份造经济充实开展之后,对股份公司收益的纳税,及对股东小我收益的纳税,就是典型的双重课税。因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令上规定的法人,必需向政府承担法令义务。而对公司的员工而言,它们是法令上规定的天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的小我财富;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盈利,是股东的小我收益,都必需依法纳税。
但从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小我的股票价值构成,而股东小我分得的股息和盈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二者之间存在着穿插关系。因而,对它们都予以课税,现实上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