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营养成分标签与实物纷歧致。如在饶某告安远某食物公司的案例中,原告饶某认为其购置的肾茶与包拆上的营养成分标识不符,包拆上标识有虫草成分,而实物并没有。
二是未定时到货。
三是现实到货商品不具备网上宣传的产物功用。
四是收集宣传为有机食物、保健食物,但现实货物并不是有机食物、保健食物,现实货物包拆上也并未有相关标识。
如在林某某告某贸易商业有限公司的案例中,网页在涉案产物卵白粉宣传中标注为保健食物,但现实到货外包拆中并没有蓝帽标识,不属于保健食物,只是带qs标识的通俗食物。据此,原告认为商家涉及虚假宣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庇护法》,遂成讼。
五是涉案商品包拆无保量期、消费厂家、消费地址、消费日期、产物合格证、产物施行尺度、消费答应证编号等,不契合食物平安尺度。
六是告白宣传用语绝对化,涉嫌欺诈消费者。有的产物宣传网页呈现诸如“最新科技配方”、“顶级设置装备摆设”、“消炎杀菌,解除皮肤所有隐患”等词,还有的告白宣传用语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用等,如某“红枣银耳”外包拆标签标示有“无添加剂/美容美颜/滋养润肺/补气和血”的功用,某“冰糖燕窝”外包拆标签标示有“补肺养阴、镇咳行血”的成效。
原告认为此宣传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中外包拆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用的规定,涉嫌欺诈消费者,遂成讼。
七是限时促销行为,“最初一天大甩卖、清仓皇销”等限时促销行为,也是消费者告状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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