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变乱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六条拼拆车、已到达报废尺度的灵活车或者依法制止行驶的其他灵活车被屡次让渡,并发作交通变乱形成损害,当事人恳求由所有的让渡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灵活车发作交通变乱形成损害,当事人恳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统一人,当事人恳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末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末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讯监视法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体例让渡拼拆或者已到达报废尺度的灵活车,发作交通变乱形成损害的,由让渡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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