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视是人民查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该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能否合法所停止的法令监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查察机关刑事立案监视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否立案侦查。
即契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 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立功事实或者立功嫌疑人,或关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质料,经审查认为有立功事实需要追查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查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视。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能否有管辖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查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间接受理。查察机关通过立案监视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契合法定立案前提不该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查察机关通过立案监视予以纠正。
查察机关刑事立案监视的范畴:
按照现行法令律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中的现实操做,目前次要包罗以下几个方面:
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立功事实,本该立案,但因为缺乏控告、举报等质料而不立案。
2、不破不立的案件。
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那种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律例定。
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契合法定立案前提的案件成心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
那种成心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查察院停止监视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视的内容应当不只局限于对能否立案的法令监视,还包罗对刑事立案法式能否标准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能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令监视。
人民查察院在刑事立案监视工做中,应当准确掌握刑事立案监视的范畴和内容,留意划清“没立案” 和“不立案”的边界。
“没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正在审查,还没有做出能否立案决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做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只要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做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才气根据刑事立案监视法式来打点。当然,要避免刑事立案主体以“没立案”假象掩盖“不立案” 事实的行为。
不属于刑事立案监视范畴:
1、被害人或被害单元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立功事实的案件;
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而不查、久拖未定、遗漏立功嫌疑人或功行等情况,属侦查监视范畴,不属立案监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