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办理费
1、缴费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罗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小我,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办理费。
2、计费根据:以现实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费根据。
3、征收尺度:自2002年6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办理费按昔时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此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十.五”期间减半征收。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办理费征收机关:由本市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注:目前已经是“十一五”期间,还没有新规定,照旧之行。
摘自上海市财税打点事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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