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增值税公用发票利用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公用发票当月,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契合做废前提的,按做废处置;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立即做废。
做废公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响应的数据电文按“做废”处置,在纸量公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公用发票)各联次上说明“做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获得公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契合做废前提的,或者因销货部门退回及发作销售折让的,购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成果为“认证相符”而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成果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公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置方留存;第二联由购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政公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停止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逐个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置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置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拆订成册,并对照公用发票保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购置方必需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直达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获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公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做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置方供给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公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公用发票应与《通知单》逐个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做废前提: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越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而且未记账;
(三)购置方未认证或者认证成果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公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答复者:江湖之行 - 总监 八级 9-17 22:26
仍是要税务局开证明的。开证明的时候带的材料:1。去税务局领用的填报申报表两份,填写完好,2。销售方开具证明,写为什么要开负数发票的原因,写清发票号码,货物名称,单价,数量,货款,税额,公司税号等。
3。购置方开具证明,写明拒收理由,你那里就是打印不清,也写上发票号码等详细事项。4。抵扣联的原件及复印件,5。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材料加盖公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