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法》惩罚。情节严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别人的,或者成心危险别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危险别人的;
(二)殴打、危险残疾人、妊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屡次殴打、危险别人或者一次殴打、危险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成心危险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
犯前款功,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灭亡或者以出格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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