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全国首例无阻碍电影著作权案生效: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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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PP运营者未经受权通过该APP向不特定公家供给片子《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办事,被该片子著做权人告状至法院,要求该APP运营者停行侵权并补偿缺失。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APP运营者停行侵权并补偿经济缺失1万元,近日,该起全国首例无障碍片子著做权纠纷案件正式生效。

2016年3月,甲公司经受权获得了涉案片子《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家信息收集传布权及维权权力。而乙公司运营的涉案APP向不特定公家供给片子《我不是潘金莲》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办事,而且在片尾载有涉案无障碍片子的造造单元。

2020年1月,甲公司发现该行为后,将乙公司告状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行侵权并补偿缺失。诉讼中,乙公司称涉案无障碍片子由案外人丙公司改体例造而成,并在片尾停止签名,丙公司享有著做权,而且丙公司已经将涉案无障碍片子的著做权受权给乙公司。涉案APP供给无障碍片子的在线播放办事,应当适用马拉喀什公约以及著做权法(2020批改)关于“以阅读障碍者可以感知的无障碍体例向其供给已颁发的做品”的规定,认定为合理利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经依法受权,享有涉案片子的独占性信息收集传布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无障碍片子系在涉案片子画面根底上添加配音、手语翻译及字幕构成,未在原表达的根底上融进新的表达,未构成新的做品。即便构成新的演绎做品,亦需获得原著做权人的合法受权,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丙公司已获得相关受权。此外,涉案行为发作在著做权法(2010年批改)期间,按照著做权法(2010年批改)的规定,涉案无障碍片子做为片子做品,并不是文字做品的范围,不属于合理利用中规定的“将已经颁发的文字做品改成盲文出书”的形式,故不构成合理利用。退一步讲,即便按照著做权法(2020年批改)的规定,涉案无障碍片子属于合理利用所规定的做品类型之一,但涉案APP在登录利用过程中未见任何验证机造,属于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家开放,无法控造受寡群体为阅读障碍者,那势必影响到涉案片子的一般贸易利用,损害权力人合法权益,因而被诉行为仍不构成合理利用。

综上,乙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行侵权和补偿缺失的法令责任。考虑到乙公司初志系为了供给无障碍片子,便利残障人士,且涉案无障碍片子点击量小等因素,法院依法确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额。

来源: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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