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全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抵偿尺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治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地盘抵偿费、安设补贴费尺度由省、自治区、曲辖市通过造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地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抵偿尺度,由省、自治区、曲辖市造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抵偿尺度由各县(市、区)根据相关要求提出,经州(市)政府审核,报省天然资本厅组织审查通事后,由各州(市)政府公布施行”的要求,现将经省天然资本厅审查通过的《曲靖市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抵偿尺度功效》予以公布施行,请认实挠好贯彻施行。
本尺度自公布施行之日起施行。公布施行之日起发布征地抵偿安设通知布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抵偿按本尺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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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曲靖市天然资本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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