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维权案例】案例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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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对统一线路报价有差别

卫密斯等二人在烟台某游览社报名参与云南五日游,该游览社拜托青岛某游览社安放旅客在云南的拼团地接。旅游过程中,卫密斯得知同业的其它游览社的费用比本身的低,回来后即对烟台某游览社提出赞扬。

处置成果:因为各游览社的运营成本、享受的机票优惠、促销优惠等差别,差别的游览社对统一线路会有差别的报价。经旅游量监部分协调,卫密斯对游览社线路价格差别的情状表达理解其实不再追查。

案例2:家长监护不力共担责任

某景区举办大型园艺博览会,杨密斯的孩子没有从环形的游览通道行走,而是穿越通道旁边的草坪,失慎被草坪上的坑洞绊倒致面部损伤。杨密斯认为景区内设备不齐全且庇护时未停止提醒,是招致其子摔伤的原因,要求景区补偿其子的医疗费。

处置成果:经旅游量监部分介进,向杨密斯批注了监护人的责任。景区也情愿针对设备存在的问题承担响应责任,补偿杨密斯一部门费用。

(来源:烟台群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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