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 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 根据森林火险预告,摘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预备 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告,摘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预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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