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双十一”临近,各大线上平台及实体商城、商展都在开展销售活动,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也要重视产物的保量期。
近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法式,公开审理一路涉产物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某商铺东家退回消费者的1元货款并付出1000元补偿金。
本年8月,游某在阿克苏市某商铺购置某品牌脆皮肠1根,通过微信扫码付出1元货款。食用过程中,游某发现该脆皮肠为过时食物,游某找某商铺东家要求补偿1000元缺失,但某商铺仅附和根据价款的十倍付出10元。因协商未果,游某将某商铺告状到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商铺做为食物运营者负有按期查抄库存食物,及时清理变量或者超越保量期食物的义务,制止销售超越保量期的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有关规定,运营明知是不契合平安原则的食物,消费者可向运营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者缺失三倍的补偿金;增加补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由此可知,本律例定的补偿性并不是是为了填补消费者的缺失,而是出于标准销售者行为的目标,更大限度庇护消费者权益。因而,游某主张的补偿原则有明白法令根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令庇护。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撑持了游某的诉讼恳求,由某商铺退回游某的1元货款并付出1000元补偿金。两边均服判息诉,某商铺东家当场向游某退回了1元货款,补偿了1000元。
过后,本地市场监管部分对被告某商铺做出了行政惩罚5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行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摘取办法,连结销售产物的量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物运营者应当根据包管食物平安的要求储存食物,按期查抄库存食物,及时清理变量或者超越保量期的食物。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不契合食物平安原则的食物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契合食物平安原则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缺失外,还能够向消费者或者运营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者缺失三倍的补偿金;增加补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物的标签、阐明书存在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会抵消费者形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醒:
做为食物消费者,发现其消费的食物不契合食物平安原则,应立即停行消费,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物,并通知相关消费运营者和消费者笔录召回和通知情状。食物销售者也应当按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物停止查抄,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的隐患,有效提防食物平安问题。
消费者若买到过时产物,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不肯补偿时,要及时保留证据,拿起法令兵器积极维权。
做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信员 古雪丽 龚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