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条数的认定和辩护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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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犯公民小我信息的辩解,关于数量不高的案件,理论中凡是能够考虑从信息数量的角度切进,以降低指控信息数量到达降低刑期的可能。

关于公民小我信息的条数计算的问题,理论中往往是先摘用“一套”的算法优先往重。例好像一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征信陈述等笔录,理论中往往是根据一条公民小我信息来交易,司法理论在认定中也往往会认定为一条公民小我信息,或者被说为“一套”信息,而不是将一个零丁的银行卡信息的数据做为一条公民小我信息。

因为信息存在反复操纵的可能,假设“一套信息”被屡次出卖给差别的人员,则算法会有所差别。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理论中存在统一公民小我信息被屡次出卖或者供给的,那种情状下的社会危害性,是很明显要高于统一链条中上下线的不法获取公民小我信息后有供给的行为,并且可能招致信息的仆人被频频损害。所以,相关的司法阐明明白规定,那种情形下是需累计计算公民小我信息的条数。好比张三供给了10条信息给李四,又同样将那10条信息提赐与王五,那么张三供给的信息数量就应该认定为20条。

除了上述那些,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打点那类案件,还能够从以下角度往考虑争取功轻以至无功的辩解。

1、从界定涉案信息类型切进。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理论中争议更大的,往往就是信息类型属性的定性上。

好比手机位置信息假设认定为通信笔录,就只是属于重要信息,但假设认为其可以对小我定位的行迹轨迹,那就是灵敏信息。要晓得,一般情状下,灵敏信息是50条进功,而重要信息是500条进功,在一些案件中,差别信息的认定区别就很大。在辩解过程中,要重视区分那类信息的类别,考虑从那个角度切进,从而进步适用的定功量刑原则。

2、从信息的有效性角度切进。

所谓有效性,即信息能否可以“零丁或与其他信息连系识别特定天然人身份的各类信息”。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假设不克不及识别,就不是有效的信息,也就不是那个功名庇护的信息范畴,那该部门信息就能够间接剔除,那种往往是最间接有效的辩解体例,假设否认了识别性,那有可能整个案件的信息数量城市被推翻,从而到达无功或者变动功名辩解的可能。

3、从有效信息数量的认定切进。

那个点和开头的看点有点类似,但次要是从指控的涉案信息有没有无效的,(好比只写了某总)、有没有反复的(好比把张三的一条信息拆成几条往售卖的)等角度切进,从而到达把信息数量降低的可能,但那点切进的话,就需要综合整个案件的情状,详尽阐发,最末从多方面阐述停止区分了。

除了上述的三个方面外,还能够围绕获利或违法所得金额认定、能否为合法运营而获取等角度切进辩解。

假设通过辩解,能将行为定性在第一档3年以下的范畴内,又是初犯,也全数退赃,根据规定是能够认定为情节略微,不告状或者免于刑事惩罚的。即便告状,量刑上也能很大水平予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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