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发员工个人信息广州一公司被判构成侵权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通信员池锐燕、纪泽杰报导:广州一家公司与员工发作劳动纠纷,该公司在微信群里向员工发出相关通知,通知内容包罗员工小我信息,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侵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传递了如许一宗案件,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侵权并指出:该公司公开发布包罗员工小我私密信息的信件,已超出合理范围,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需要性。
陆某为广州某商贸公司市场部总监。2021年5月,陆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从本日起去除两边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人事部员工在公司内部名为“日常事务沟通反应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关于对市场部陆某私行脱岗的传递》《催告函》等文件,前述材料包罗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其老婆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详尽信息,且未就陆某的上述信息停止有效遮蔽处置。
陆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进犯了其隐私权,于是告状到法院,恳求公司公开报歉,并付出精神损害安抚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该公司在案涉微信群中向陆某赔礼报歉,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恳求。判后,公司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讯决: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文茵说,生活在互联网时代,庇护小我德律风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只关乎私家生活平和平静,也关乎社会的协调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置小我信息应遵照合法、合理、需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置,并应征得该天然人或者其监护人附和。
本案中,该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案涉信件,此中载明的部门信息系陆某不肯为别人晓得的小我信息,陆某对此享有隐私权。案涉公司未经陆某附和,公开发布包罗其小我私密信息的信件,已超出合理范围,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需要性,进犯了陆某的隐私权,应承担响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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