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信息披露的内容实在、准确、完全,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
重要内容提醒: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讯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3. 涉案的金额:1635万元及响应利钱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此案件当前为一审讯决,公司已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讯决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勇敢庇护公司权益。再审的最末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管帐原则的要乞降现实情状停止响应的管帐处置,最末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形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定见为准。敬请广阔投资者重视投资风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413民初3060号),得悉公司与内蒙古晟纳吉光伏素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纳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讯决情状,现将详细情状通知布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根本情状
公司与晟纳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晟纳吉于2021年4月向金坛区法院提起了诉讼,金坛区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的根本情状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
二、有关本案的根本情状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素材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诉讼理由:2015年7月31日,原、被告签定了一份《设备釆购及赐与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吿摘购33台DRF-85曲拉式单晶炉,总价1815万元,约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设备。
合同签定之后,被告在2015年12月30日交付了部门设备,剩余设备已于2017年11月交付完毕,原吿2016年3月付出了90%的货款。2018年4月安拆调试完毕,原吿起头投进消费后屡次发作严重量量变乱。为此被告也到原吿处停止维修,但是量量问题仍然存在,无法停止一般消费。2018年12月21日,原、被吿两边关于33台单晶炉存在的问题,签定了《新安拆33台单晶炉问题》确认书,之后被吿再也没有上门停止维修改换, 单晶炉无法利用的问题存在至今。
2020年8月11日,原密告函至被告,要求去除两边所签定的《设备釆购及赐与协议》, 退还已付出的全数货款,被告收函后无回复,故原告向金坛区法院提告状讼。
2、诉讼恳求
(一)判令去除原被告两边签定的《设备摘购及赐与协议》;
(二)判令被告返复原告货款1635万元及响应利钱。
三、判决情状
2022年10月19日,金坛区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素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签定的《设备摘购及赐与协议》于2020年8月13日去除。
2、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复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素材有限公司货款163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缺失(根据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行)。
3、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返还货款163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缺失后30日内自行取回案涉33台设备,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素材有限公司予以共同。
4、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素材有限公司判定期间所产生的庇护等费用2万元。
5、驳回原告内蒙古晟纳吉光伏素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恳求。
6、驳回反诉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恳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行本通知布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严重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通知布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当前为一审讯决,公司对判决成果深表震动。公司已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讯决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勇敢庇护公司权益。再审的最末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管帐原则的要乞降现实情状停止响应的管帐处置,最末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形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定见为准。敬请广阔投资者重视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通知布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