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折返回家拿东西,算不算“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需要携带的东西是否可计入通勤时间?
案情简介
廖某是某烟草公司的送货员。2021年1月的一天早晨7点半,她骑电动车往烟草公司上班。刚出门没多远,突然想起没带手套和包,便折返回家往拿,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廖某右腿受伤。过后交通治理部分认定,廖某对该变乱没有责任。烟草公司向本地人社部分提收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廖某遭到的交通变乱损害能否被确认为工伤呢?
处置成果
人社部分对廖某遭到的损害认定为工伤。
案件阐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次要责任的交通变乱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变乱损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的关键在于,能承认定廖某上班途中折返回家拿手套和包的路途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地人社部分阐发认为,廖某的那段路途应认定为属于“上下班途中”,理由如下:
第一,廖某处置送货员工做,她的次要工做是到各营业点送货,期间需要移运货物,因为气候冷冷,手套是必不成少的。她在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套当即折返回家往拿,属于与工做有关的合理需求,与上班目标存在密切联络。
第二,人社部《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做单元和栖身地之间的合理道路,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廖某回家与上班的道路标的目的相反,似乎是偏离了合理的上下班道路,但她上班途中发现忘带手套当即折返回家,那个过程具有不连续的持续性,而且其事发地点也未偏离工做单元与住处之间的合理道路,因而应属于上班路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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