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分销商强奸女给予商后,女给予商等签了合同后再报警,男分销商构成强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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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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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分销商强奸女赐与商后,女赐与商等合同签好了再报警,男分销商还构成立功么?来看观点院最初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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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须眉刘某是名电器经销商,刘某的上游赐与商是喊蒙某。两人之间因营业关系,来往甚密。有次两人一路应酬时,蒙某醒酒后,由刘某送其回房间歇息。安设好蒙某以后,刘某又回往陆续饮酒。

饮酒完毕后,刘某拿着房卡又来到了蒙某所进住的房间内,看到蒙某醒酒昏睡后,顿生恶意,趁蒙某不会对抗时,刘某与其发作了关系。

次日,蒙某酒醒发现被强奸后,因为要赶时间往签一份重要的合同,就没有立即报警。于是,刘某、蒙某又一同前去见客户签合同,事毕,各人还一路用餐。

客户走后,蒙某报警被刘某强奸。

一、刘某能否构成强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功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犯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行为。构成本功的,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到案后的自述:

我与蒙某发作关系时,她没说不附和,更没有对抗,过后也没有报警,还和我一路见客户签合同、配合用餐。聊天笔录等也能够证明我与她关系密切,所以发作关系也是很一般的交往。蒙某报警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出于贸易利益,其目标就是想抛开我,间接零丁与客户协做,从而得到更大的利益。

固然刘某的辩白有必然的可信度。但是强奸只要事实存在,两人之前发作、之后发什么其实不会影响对强奸功的认定。

即刘某、蒙某哪怕是爱情关系,以至是未婚妻,但只要两人发作关系时,是没经女方附和的情状下,男方强行与之发作性关系的,在法理上,那就是强奸。案发后,两人一路干过什么其实不重要。

别的,关于报警时间问题,一般强奸案的逃诉期为10年,即理论上从案发到报案10年内都有效,但是时间越久越难取证,以至不克不及取证。而本案蒙某等几小时后报警,在法式上完全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被强奸的受害人,只要保留了相关证据,十年内想什么时候告你都行

综上,刘某因犯强奸功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二、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

1、强奸功的认知问题。良多人强奸后,短时间内女方没报警追查责任,就会认为已经没事了。其实那是个十分严峻的认知错误,事实上,只要女方保留了相关证据,假设她哪天想追查责任了,10年内都能够。因而,深思熟虑,以免整天惶惶不安。

2、强奸是立功行为,只要构成强奸功,不管之前男女两边发作了什么,之后两边发作了什么,就算是立功行为,好比男方在强奸之前或之后,受害人打了行为人,均不影响强奸功的认定。也就是说一码回一码,他打了你,你能够报警告他有意损害,但是其实不能免去或抵消你的强奸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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