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悯囚制度”,专为宽宥和教化罪犯制定,汉朝历任皇帝都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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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精神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不只存在并且相当丰富。

本文仅以汉代有关功犯处遇的—个重要规定一“悯囚”轨制为例,对中国古代法令文化中的人道思惟做一初步阐发。

悯者,同情之义。汉代统治者在“全国苦秦酷法久矣”的社会汗青前提下,提出“宽缓刑狱”的主张。

在那一狱政思惟的收配下,汉代在监狱治理方面,成立了对狱囚实行宽宥、避免狱吏随意凌虐狱囚并保障其根本生活待遇的轨制,那就是所谓“悯囚轨制”。

那一轨制对后世的功犯治理和教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汉关于“悯囚”的法令规定次要表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矜老怜幼,体恤弱势功犯

汉代法令规定傍边的矜老怜幼原则所表现的人道保障价值在今天看来仍具有现实意义。

据《汉书》中记载,汉惠帝曾发出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功当刑者,皆完之。”

即对十岁以下或七十岁以上的功犯都不施肉刑,以使其连结身体发肤的完全。

尔后汉宣帝也曾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那是宽宥老年人刑事立功的又一规定,该规定将年满八十岁的白叟处刑的范畴限制在诬告、命案、伤人三种功行上,除此之外的其他立功行为一律免予惩罚。

出格是汉朝的“颂系轨制”更是表现了关于犯了功的弱势群体成员的人道主义关心。

所谓“颂系轨制”,就是悯恤老幼残疾人犯,不加戴枷锁的轨制。

据《后汉书·刑法志》中记载,汉景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43年)曾下诏:“高年老长,人所尊崇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汉书·宣帝纪》中记载,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诏令:

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出错,血气即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末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可见颂系诏令所宽大的对象,都是一些幼弱、耄耋、盲人乐师和侏儒等老弱残疾功犯。

汉代法令规定矜老怜幼原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间接的原因是白叟、小孩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固然其时的立法者是站在国度治理角度来确立矜老怜幼原则,但我们也不该该否认那一轨制自己所表现的纯朴的人道主义精神。

矜老怜幼原则的法令规定,使得老年人和小孩能够从轨制上制止一些严格的刑罚,在处刑过程中享遭到必然的人道待遇。

国度法令规定不合错误老年人处以死刑,他们就能免受绞、斩之苦,能够安享天算。

那不只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保障,也是对人道、人格的尊重,表现了对人的一种末极关心,那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一定要求,也是矜老怜幼原则的现实价值所在与可待开展之处。

关于幼弱、耄耋、盲人乐师和侏儒等老弱残疾功犯赐与免戴刑具的宽宥办法更是表现了两汉期间相关法令关于弱势群体的人文主义照顾。

二:关于女性功犯的优待办法

两汉期间,在监狱治理方面,对女性功犯在监禁上有特殊的宽宥办法。

《汉书·平帝纪》中记载,汉平帝元始四年诏:“妇女非身犯法,及须眉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非坐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关于犯了功的妊妇,还规定了缓刑办法,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下诏:“孕者未乳,当鞠系者,颂系”。规定女犯怀孕未产,准予免戴刑具,待妊妇产后才能够依法行刑。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上》中记载,东汉光武帝也曾下过类似的诏书:“须眉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除了上述行刑上的特殊规定外,汉代还有专门针对女性的刑名,如“女徒顾山”。

关于“女徒顾山”,《汉书·卷十二》是如许阐明的:

谓女徒论功已定,并放回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于妇人。

大意是说女犯定功判决后能够释放回家,但每月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此取代女犯应服的劳役刑。

那是关于女性立功的一项变通性刑罚施行体例,是汉代统治者对女性的一项“惠政”。

三:庇护家庭的法令办法

“亲亲相隐”轨制。“亲亲相隐”是指亲属问彼此隐瞒功行能够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做为一种司法原则得到普及摘用始于汉宣帝时候,《汉书·宣帝纪》中记载,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前66年)曾下诏申明: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本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功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其大意是说子女搀扶帮助父母、老婆搀扶帮助丈夫、孙子搀扶帮助祖父母掩盖立功事实的,一概不追查其刑事责任。

父母搀扶帮助子女、丈夫搀扶帮助老婆、祖父母搀扶帮助孙子掩盖立功事实的,一般情状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能否追查首匿者功责。

那段话也能够简单地归纳综合为“亲亲相隐不为功”,那就是凡是所说汉代“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

“亲亲相隐”的法令原则适应了人的本能需求,有利于家庭协调与整个社会次序的不变。

“听妻进狱”轨制。“听妻进狱”,就是指对死功系囚娶妻无子,容许其妻进狱,其妻妊身有子后,再对功犯行刑的意思。

那是儒家道德看念在监狱治理轨制上的反映,也是西汉重要的“悯囚”轨制之一。

《承平御览》中记载:,

(东汉)鲍昱为阳长,县人赵坚命案系狱,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余,唯有一子,适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品种,泽抽泣求衷。昱冷其言,令将妻进狱廨行宿,遂妊身有子。

那种特殊的承嗣做法,可能是中国古代社会仅有的法令现象。

“离监奔丧”轨制。据《后汉书·钟离意传》中记载:

东汉堂邑县人防广为父亲复仇犯命案进狱,在狱中得知其母病死,防广哭抽泣不食,县令钟离意得知后深表同情,让防广回家殡敛其母。防广处置了母亲后事,定期返回狱中,后来钟离意将此事奏明光武帝,防广竟得减死功。

四:制止掠笞瘐死系囚的规定

即制止在监狱中对犯人笞掠过当或凌虐,避免犯人因冻饿或笞掠过度而灭亡,监狱仕宦和狱卒若有违造要追查刑事责任。

寡所周知,在封建王朝的司法理论中刑讯是见惯不怪的现象,经常会从史猜中发现封建仕宦有意和随意刑讯,招致狱囚大量伤残、灭亡的记载。

针对那一短处,汉朝时候,对违背狱造侮辱、凌虐囚犯,克扣囚衣、囚粮的监狱仕宦予以严惩。

《汉书·宣帝纪》中记载,汉宣帝时规定:

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冷瘐死狱中,何专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从现存法令史料来看,汉朝时已经有官员因刑讯不妥和治理失慎而被降职的记载。

如东汉时的周纡在任司隶校尉期间,皇帝在亲身审理洛阳囚徒时发现有两个囚犯被刑讯后招致伤口生蛆,因而做为司隶校尉的周纡被降为左车骑都尉。

功犯做为—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人身权力可以得到国度法令的保障,甚至遭到皇帝的亲身存眷,不克不及不说是汉代在功犯治理方面的—个明显表现。

五:“纵囚回家”轨制

“纵囚回家”是指汉朝监狱在某些特殊情状下(如冷暑之时,农忙季节),容许羁押功犯暂时回家,根据约按期限返回监狱的规定。

《后汉书·虞延传》中记载,东汉光武帝建武岁首年月,一个名喊虞延的人,在任细阳县令时,每年至伏腊之时,就遣本县监狱所羁押的囚徒回家,囚徒“并感其恩,应期而还”。

《后汉书·戴封传》中记载,东汉和帝永元年间,戴封升任中山相时,其时各县有功囚四百余人,辞状已定,即将行刑。戴封有悯恻之意,皆容许回家一次,“与克期日,皆无违者”。

此外,汉还有赦、大赦、特赦等轨制,如《汉书·灵帝纪》中记载,东汉灵帝熹平三年,二月己巳,曾大赦全国,令“全国系囚(在押囚犯)功未决,人缣赎”。

即对全国系囚中的未决犯一律改判为赎刑。汉以后,赦宥轨制被历代所继续。

六:完毕语

在汉代,人道精神不断存在于法令律例的造定中。

如汉朝“悯囚轨制”的诸多规定中,此中所蕴含着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价值,就是在今天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备注:本文为转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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