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30年代,男女平等的思潮在城乡如火如荼,渐进人心,年轻的女子不再单纯地依靠媒人之言、父母之命,而是勇猛争取本身的幸福,有着本身明白的择偶原则。
《民国日报》(1931年7月6日)就曾登载如许的女子征婚启事:
一、面孔俊秀,中段(等)身段,看之若持重,亲之甚和气。
二、学不在博而在有特长。
三、崇高的人格。
四、风度翩翩,身体壮健,精神充沛,服饰洁朴。
五、关于女子情爱,专而不滥,诚而不欺。
六、经济有相当的独立。
七、没有烟酒等不良的癖好。
八、有创造的思惟和守旧的才能。
抚今逃昔,仿佛隔世,上世纪30年代女子的择偶看,与当今那些崇奉“干得好不如嫁的好”的新潮密斯们比拟,孰高孰低,实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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