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营业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 2011年第36号)、《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处所政府债券利钱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 铁路建立债券利钱收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2015年铁路建立债券利钱收进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等文的规定,除了国债利钱收进能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企业获得的2009年至2011年发行的、经国务院批 准,以省、自治区、曲辖市和方案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了偿主体的处所政府债券利钱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2011—2013年以及2014年和 2015年发行的,经国度开展变革委员会核准,以中国铁路运输总公司(原为铁道部)为发行和了偿主体的中国铁路建立债券利钱收进,能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的其他债券利钱收进,均应做为“利钱收进”并进收进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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