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留字条将遗产给妹妹不给妻儿,因无落款时间被判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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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字条遗嘱,引发了一场亲人之间的讼事。

在他杀之前,身患沉痾的王奎留下了字条:“将我的全数遗产留给我妹。”王奎身后,妹妹将哥哥名下银行卡里的160多万元转走交给母亲。而王奎的遗孀夏莲和儿子没得到遗产,于是夏莲向法院告状了小姑和公婆。

王奎的遗产,应该回谁所有?11月25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披露了此案的案情及审理过程。

根据法院披露的信息,王奎在他杀前留下了三张字条,此中一张交待了财富处置的后事,上面写着:“因为得了不治之症,所以先走一步,对不起!我很累,我很难受!我的全数遗产留给我妹。”

王奎的妹妹认为,哥哥生前写的字条系遗嘱,将遗产赠与本身,本身便有权处置。夏莲则认为,本身和年幼的儿子是丈夫遗产的法定持续人,应该持续应得的财富。

法官查看王奎留下的字条发现,上面没有落款时间,没有说明年、月、日。合议庭由此认定,该字条不契合自书遗嘱的法令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天然人能够立遗嘱处置小我财富,能够将小我财富赠与法定持续人以外的组织、小我。关于遗嘱的形式,民法典有详细要求。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说明年、月、日。”

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奎生前自行书写的字条无落款时间,不契合自书遗嘱的法令规定;王奎名下银行卡的钱、理财基金余额、车辆等属于夫妻共有财富,以上财富共计190万余元,此中50%属于夏莲的小我财富,其余50%属于遗产;遗产应由夏莲、幼子王某与王奎的父母四人配合持续,各分得遗产四分之一。

法院做出判决后,原告夏莲母子拿回了属于本身的100多万元。

(因涉及小我隐私,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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