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大官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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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自往年法官法修订以来,法官品级造遭到了诸多的量疑。但更高法院在3月21日为首批41位大法官举行颁证仪式,照旧显得恰逢当时。同名的电视剧刚刚引发过一阵收视热潮,初次全国同一司法测验也正要尘埃落定。根据《法官法》和更高法院关于法官品级的规定,那41名大法官别离是更高法院的全数副院长、部门审委会成员和所有的省市区高级法院院长。
无法使人往疑的一点是,在强调法官独立和非行政化的司法变革标的目的中,关于法官的琐碎而严厉的品级化(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共四等十二级,比行政级别有过之而无不及),以及那一品级化关于行政职务凹凸的极度依附,关于司法公允及诉讼中的当事人而言,事实意味着什么?
以更高法院8名大法官为例,常务副院长祝铭山是独一的一级大法官,其余几位副院长和审委会成员皆为二级大法官。那是法官品级与行政职务完全挂钩的一个表示。假设我们不由提问:祝铭山副院长能否就是更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下学术素养与审讯才能最强的一位法官。假设不是,则“大法官”到底“大”在何处?假设是,则为什么要让学术素养与审讯才能最强的一位法官往担任行政的常务工做?
事实上,在全法律王法公法官品级评定工做中,行政职务和工龄普及成为了换算法官品级的次要根据。那就使得法官品级与原有的行政级别比拟,令我们看不出司法独有的操行。独有的操行是什么呢?一个“大法官”要成其为大法官,不在于前面的“大”,更不在于后面的“官”,而在于中间那个稳稳当当的“法”字。“法”夹在中间,就意味着司法的专业化,而专业化在必然水平上就代表着独立性。即使法官需要一个品级化的序列,那个序列的标尺也只能是法官专业化的水准。一旦往掉或含混了那个专业水准的评判,大法官就成为了“大官”。而judge也就成为了法庭上的official。
那么为什么说大法官并非大官?或者换言之为什么一个审讯机关底子不需要大官?不只不需要,并且恰好与权要系统的品级化操行格格不进?
假设法官品级只适用于内部事务,好比区分薪水的区别和办公前提的落差。那么那种品级无论在哪个专业人群里都存在。用不着大张旗鼓的张扬出来。然而严厉的和依附于行政级此外法官品级造,却是向着全数社会成员标榜出来的一个轨制,那个轨制将全体法官从属在一个金字塔的构造中,构成了一个上下有此外团队。那种法官的上下有别一定延伸到诉讼中往,使当事人倾向于认为诉讼也是上下有此外,换言之诉讼也是品级化的。行政化的法官品级使当事人倾向于认为那种品级不只指向法官的水准,并且指向法官的权柄。
到法院打讼事,就和到政府处事没有了区别。谁不想找阿谁级别更高、权柄更大的官员?谁不想在诉求尚未得到称心时不竭向更高的级别和更大的官员赞扬。
然而法官和公事员更大的区别就在于,在每一个详细的案件中,下层法院更低品级的法官,和更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之间,并没有任何权柄上的区别。之所以说首席大法官不等于大官,一个5级法官也不等于一个小官,因为小官是必然要从命大官的,科长要从命局长,少校要从命上校。但任何一个法官只要坐上法庭的审讯席,他就是此案更大的阿谁法官。
法庭是一个实现法令公允的详细场景。法庭是由一个详细案件构成的,所谓不告不睬。在一个等边三角形的法庭形式中,每一个听审法官(无论什么品级)在本身审理的案件中,就等于是全社会裁判权的法人代表。我们往往强调审讯的公开,却漠视了审讯场景的另一个重要的和相反的特征,就是审讯的封锁性。
我把那种审讯的封锁性和公开性的关系,比方为一间完全通明的玻璃房。那间房子里发作的审讯过程所有的人都能够看见闻声,但除了合符法式的庭审外,所有的人都无法诡计介进和影响法官的审理和揣度。站在外面看看的人除了行政官员外,也包罗所有品级更高的法官和大法官。
那种封锁性是行政系统无法理解的。任何一个公事员处置任何一件行政事务,他都不成能是那件事务的更高的处置者。因为级别更高的官员随时能够合法的介进。当一个上司来到一件行政事务的处置现场,他的部属只能将实情托盘相告并遵命将处置权上交。但在一个详细的法庭场景中,即使首席大法官来到现场,也必需与其别人一般坐在旁听席上,并起身向此案中的“大法官”致敬。他的大法官身份其实不能构成破墙而进的资格。
或说,上级法院的法官有权在上诉审中否决一审法官的判决成果。但那其实不就意味着诉讼的品级化,和上级法院关于那间通明玻璃房的介进。因为与行政介进差别,行政介进的理由在于行政权柄自己的自上而下的品级化,介进是一种主动的介进。而司法权利是消极性的,二审(再次成立一个通明的玻璃房)的主动权完全在当事人。假设当事人不提起上诉,一审法官就是末审法官。他在此案中的地位就是登峰造极的。
并非更高档级的法官,而是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才有权往量疑法官在案件中登峰造极的地位。在我看来,恰是那种司法的封锁性和消极性,割断了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品级化的从属关系。“不告不睬”的原则不只指向司法权做为一个整面子对社会和权力纠葛的姿势,并且沉着的将听审法官之外的所有法官挡在了那间玻璃房的门外。在那个意义,就算一个品级更低的法官,也没有法令上的上司,也没有权柄的大小之分。
换言之,假设品级其实不意味着权柄和地位的高低,法官就底子不该该有公开的品级。
我其实很喜欢“大法官”的称呼。因为那个称呼具有两种意义。一是将法官小我从系统中脱颖而出的意思。那种脱颖而出是反行政化的,所以我们历来听不到大局长或大公事员的气势的说法。假设能在大法官的称呼之外,淡化以至代替司法行政化的权要治理体系体例,使法院成为一个围绕分离化的法官成立起来的民主化的机构。那么法官品级造也许是鞭策法官独立的一个良善行动。
至于第二种意义,我认为那代表与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现代权利的“往魅”过程刚好相反的一个标的目的。韦伯认为现代法令的合理化,是一个“肃清小我化因素和神圣化因素的过程”,我认为那种观点更多的是指向行政权和立法权。虽然司法权的往魅在现代社会也是不成制止的。然而“大法官”的称呼,和法袍、惊堂木以至假发套一样,都是制止司法权利绝对世俗化的勤奋,贺卫方先生称之为一套“正义的行头”。
那两个意义,也许恰是妥帖法官品级造的初志。但那一“小我化”的称呼一旦与司法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两种意义就刚好相反了,既强化了司法的行政化,又因为那种行政化特征而使司法权利进一步的往魅。
20世纪初,蔡元培曾说“大学,非有大楼之谓,而有巨匠之谓也”。我也期看有朝一日,“大法官”非大官之谓,而能是巨匠、各人之谓也。
王怡/2002-04-02于包家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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