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康王赢得“遗案” 滇虹药业占据先机(转载)

2天前 (11-28 01:32)阅读1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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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何沙洲  

    备受业界存眷的滇粤两“康王”之争日前再出“插曲”。因两年前在某一批次洗发水产物上利用的第3类化装品产物“康王”商标于本年6月被国度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于2006年曾将该批次洗发水产物投放市场的行为日前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末审讯决进犯了汕头康王精巧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持有的第3类牙膏、香皂产物 “康王”注册商标公用权。根据判决,滇虹药业将为两年前的上述行为补偿汕头康王经济缺失60万元。

    关于如是判决,败诉方滇虹药业近日对外做出版面回应:“该案发作于2006年,其时第3类化装品‘康王’商标(注册号:第738354号)为我公司拥有公用权的注册商标,今天来看,该案属于一则‘遗留案件’;同时鉴于本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我公司该第3类化装品‘康王’商标的撤销裁定已被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并已于目前进进司法法式,可知我公司对该‘康王’商标的利用权仍然未末行。我公司将据此向更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申述。”

    据悉,滇虹药业尚在其书面回应中指出,该案中汕头康王方面被判受进犯的“康王”注册商标的审定利用范畴只限“牙膏、香皂”两种商品,“根据商标法,汕头公司是不克不及在其消费的洗发水产物上利用中文‘康王’字样的”;同时滇虹药业亦已自2007年起头在其洗发水产物上利用其拥有公用权的第3类“滇虹康王”注册商标,“也就是说,滇虹药业如今利用在洗发水上的注册商标以及目前市道上的相关洗发水产物和该案是不具有任何相关性的”,因而目前市道上其实不存在洗发水产物的“康王”之争。

    另据记者日前从国度工商总局商标局得悉,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类里的“康王”匹敌中,滇虹药业走出的“一步新棋”令其再次获得先手:商标局已于本年9月17日再次核准滇虹药业提交的另一件第3类化装品产物“康王”商标的注册申请,汕头康王方面针对该商标提起的商标异议亦被商标局驳回。那意味着第三类化装品“康王”商标仍将属于滇虹药业,仅仅是改换了一个注册号罢了。如斯,“康王”大战势必陆续纠结。

    本报将陆续存眷“康王”之争的相关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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