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省宜都会陆城十里展的合法运营者,杜心海,本年67岁,我老伴69岁,4月27日在村干部和拆迁人员的拐骗和威胁下,儿子匆忙的签下协议,其时也没跟我们给合同,在签合同之前,村干部许诺容许我的诉求,第二天往找他们,就反悔不兑现,彼此推诿,4月28日找负责人要合同,他说“怕泄密,不克不及给我”,要了4天合同,都不给我,在我强烈要求下,拍了一张照片,过后请律师看了一下合同,合同存在很大的破绽和问题,5月2日草拟了一份告知书,在有证人的情状下,送到了陆城处事处,不断未给回复,5月9日早上儿子和媳妇送孙子往上学了,可能8点钟,挖机.挈车和百名相关工做人员抵达我家,把通往我家的路全数封住,不让任何人进出,给房子断水断电断网,把所有监控全数拆走,我和老伴将近70岁了,被拆迁人员摘取暴力办法,别离掌握在差别的处所,外面安放人扼守,屋里有人对我们停止辱骂和推搡,夺夺手机,限造人身自在,我遭到刺激,心脏痛苦悲伤,要往另一个房间拿药,都不让。家里的家具电器有些被损坏移出,有些物品被当场掩埋了,还有好多贵重物品都丧失了。他们那种暴力行为对我和老伴形成了严峻的心理和身体损害,那几天不断血压升高,精神恍惚。
关于签定的协议,《地盘治理法施行条例》第25条,签约人员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不具备签定合同资格,协议中第七条,已经载明,本协议甲.乙两边各执一份,但乙方至今未收到合同,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合同为无效合同,两边之间的权力不再受该合同的约束。为什么他们无视《地盘治理法施行条例》???
根据《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与抵偿条例》第二十七明白规定 施行房屋征收应领先抵偿、后移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赐与抵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抵偿协议约定或者抵偿决定确定的移迁期限内完成移迁。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摘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背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不法体例迫使被征收人移迁。制止建立单元参与移迁活动。第三十一条摘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背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不法体例迫使被征收人移迁,形成缺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立功的,依法赐与处分;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与治安治理惩罚。为什么他们无视《国有地盘上房屋征收与抵偿条例》???
我相信,在党的指导下,绝对能碰着实正为老苍生蔓延正义的好官,等待那一天早日到来,而不是久久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