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离奇坠楼死亡[已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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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商报6月15日报导2月25日,成都铁路局车辆段职工凌兴富与往常一样分开家,随车值班。28日列车抵达绵阳站时,单元突然派专车接他回成都。车上,单元指导告诉凌兴富,让他往辨认一具女尸。

    来到成都会某殡仪馆,凌兴富看到了一具满身是伤、颠末整容的女性尸体,他一眼就认出死者竟然是本身的老婆余菊华!突然面临如许的情景,凌兴富的脑子里一片空白,痛哭失声。在单元同事的搀扶下,凌兴富回到单元,此时成都铁路局公安处火车站派出所(下称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李宏明早已等待在那里,向他阐了然余菊华的死因:余菊华因涉嫌倒票被带至火车站派出所,在警方询问的过程,余菊华遁词上茅厕,跳楼摔死了。

    听到如许的阐明,凌兴富满腹疑虑:老婆实的是在倒票吗?什么时候起头倒票的?莫非实的因为倒票而畏功他杀了吗……?老婆忠厚诚恳,固然没有工做,但家境殷实、丰裕,无需她往倒票贴补家用。再者说,老婆日常平凡要赐顾帮衬全家人的食穿住行、饮食起居,哪有时间、精神和前提往倒票?

    讨要说法

    面临爱妻的暴毙,凌兴富天然要讨个说法。

    3月3日,派出所书面通知凌兴富有关余菊华灭亡的动静,结论为:逃脱时失慎坠落,高坠灭亡。

    3月23日,成都铁路局运输查察院(下称成铁查察院)通知凌兴富不予立案。

    3月24日,凌兴富就“不予立案”申请复议

    4月9日,成铁查察院再次通知“不予立案理由成立”。

    3月14日,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成铁查察院查察长李民宪亲身主持,多方协调,决定尸检。

    3月3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判定中心出具了《病理剖解陈述》:“死者遗体仰卧于雨棚顶……下颌骨两条挫裂伤,深手下颌骨左下颌体破坏性骨折……损伤契合高坠成伤机造。”

    5月31日,家属接到通知,必需把余菊华遗体火花,不然有关部分将强行火化!

    凌兴富及其家属认为,此次尸检的文字素材仅有成都铁路局公安处供给的照片36张,欠缺现场勘查等必需材料;华西法医学判定中心出具的只是病理剖解陈述,不是法医判定。因而,家属要求从头判定,但未果。

    警方回应

    为了讨个明大白白的说法,凌兴富找到了某政法大学法学传授黎静,欲礼聘他做为此案的代办署理人。经黎静传授协调,成路铁路局公安处法造科科长龙云生给了凌兴富和家属一个比力系统的说法:转自

    1.2007年2月26日16时摆布,余菊华往菜市场买菜颠末火车站广场四周时被便衣差人思疑“倒火车票”,于是带回派出所二楼盘查,查出余菊华倒卖了一张火车票,赚取差价190元,总价值300元。18时摆布,余菊华要求上茅厕,并借此跑上五楼筹算从烟囱逃走,失慎坠落至派出所旁的招待所通道搭建的雨棚上。民警发现余菊华不见了,于是起头找,曲至120急救车赶到,才晓得余菊华坠楼身亡了。

    2.余菊华很怕遭到冲击和行政拘留,警方其时并未向她公布惩罚成果。

    3.坠楼事务发作后,局指导做出指示,派出所以人道主义的关心体例抵偿死者家属5万元。

    4.因为余菊华在被询问时没供落发庭地址、家庭次要成员、职业、联络体例,所以灭亡时没办法通知家属(说到此处,龙云生特殊强调,余菊华在被询问时很共同,很诚恳)。

    5.事发后,公安处立即组织警力对灭亡现场停止勘查,并立即陈述到成都铁路局查察院,查察院派员到现场监视勘查。

    6.尸体当即被送到了铁路病院承平间存放,并对尸体停止了整容,原因是尸体损伤很严峻,怕家属看到后难受。灭亡三天后,铁路警方在网上查到了余菊华的家庭住址和丈夫姓名,才发现她丈夫竟然也是铁路局的工做人员。

    7.那件事已颠末往三个多月了,尸体也附和剖解了,但家属仍是不附和协商处理,而且也不火化尸体。家属不相信公安机关办案,老是思疑余菊华是被公安刑讯逼供打死的,抛尸在二楼雨棚上。

    目前局指导明白表达,不再协商,5万元人道主义抵偿不给了,期看家属到成都铁路局法院告派出所,法院判几,派出所赔几。

    最初,黎静传授提出了很专业的问题:“你们自侦自办有失公允,为什么未按规定通知成都警方来勘查现场、处置此事?”

    龙云生回答说,事发后派出所通知成都会金牛区公安局了,他们不肯介进,因而没有出警。

    专家量疑

    关于余菊华高坠灭亡一案,黎静传授根据相关法令律例及其多年的体味颁发了定见:

    一、监视不力是间接招致余菊华离开现场、形成灭亡变乱的发作的次要原因,警方应对余菊华的灭亡负民事补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差人法》第二条之规定,其时余菊华仍是个公民,人民差人有庇护公民人身平安的法定义务。

    二、关于余菊华诡计抱住烟囱往下逃跑那一说法,黎静传授认为不成能,为什么?警方不断都强调说余菊华很共同查询拜访,并且余菊华逃跑前警方没有向她公布必然要拘留她,或是有其他恫吓式的惩罚成果。一个一般的铁路职工家属用得着跳楼逃跑吗?而且明知假设是从办公楼上的烟道往下跳逃跑,也仍是在派出所的楼区内,抉择如许一个底子不成能逃掉的体例逃跑,可能吗?契合逻辑吗?那此中显然另有隐情。

    三、关于不克不及及时找到她的家庭住址,那种说法也有些牵强。警方一再强调她很共同查询拜访,莫非在询问时,关于她的家庭住址,家庭次要成员、职业、通信体例等都没有笔录在案吗?怎么能阐明她很共同呢?明显是在说假话,到达推卸责任的目标。

    四、“高坠灭亡”那个成果我认为不实在,法式不合法。成铁公安处对余菊华的灭亡现场勘查、勘验,属于自侦自办的刑事案件,明显欠缺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第四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5号令发布的《公安机关打点刑事案件法式规定》,成铁公安处应该自行回避,恳求上级公安机关另行指定侦查机关停止现场勘查、勘验,才具有公允性、科学性,才气实正查清灭亡原因。到目前为行,余菊华的灭亡原因很值得思疑,可能另有隐情。

    五、警方对死者尸体停止整容,说担忧家属看见后恐惧。我认为,那明显是在说假话,整容是为了毁坏尸体外表的现场,以到达查抄不出实正灭亡原因,诡计遁藏法令责任的目标。

    六、对四川华西法医学判定中心法医病理剖解陈述的观点,我认为,该份陈述的结论底子没有科学的判定,死者余菊华的灭亡原因明显欠缺科学性、完全性。判定机构只对尸体做了病理剖解判定,未对灭亡现场的图文勘查那一不成贫乏的底子环节做出判定。并且警方供给的尸体事前做了手艺上的整容处置,所以判定成果欠缺实在性、科学性。

    综上所述,按照相关法令律例和多年的工做体味以及该类较为冗杂的刑案研究和摸索,我定见,对该案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恳求或指派其他处所警方停止侦办。成都铁路警方必需回避,积极共同其他处所警方的侦查工做,绝不克不及护短,故弄玄虚,隐瞒案情,要实正庇护公民的生命权。从头拜托判定机构停止尸检和现场勘查判定,查出余菊华灭亡的实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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