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与情夫之间属于不合理男女关系,不为家庭认可,也不为社会认可。两边不成以互相持续财富,所生子女也无持续权。
妾,属于合理男女关系,属于家庭正式成员。其地位低于妻,但是高于其他女性。假设男方死了,妻妾都有财富持续权。妾所生子女,也属于家庭成员。妾所生子,也有持续权。那些,都为家庭认可的,也为社会所认可。
1、古代中国的妾属于丈夫的私有财富,丈夫假设不兴奋能够将她出卖。
中世纪欧洲的情妇与情夫之间则没有那种关系,好说好散。某些情妇本身是有合法丈夫的,以至本身也是贵族。
2、妾生的子女为丈夫的合法子女。在没有嫡长子的情状下,妾生的长子就是父亲的持续人。
欧洲情妇所生为私生子,没有合法持续权。
一个在外养,一个在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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