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按官职等级授与仕宦做为俸禄的地盘。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 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度掌握的公田,不属 仕宦私家所有,只以收成物或部门收成物充做俸禄的一部门,仕宦离任时要 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那种地盘严禁买卖,也不得换易。
东汉献帝时,曾将京畿三辅地域(今陕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禄品级给 予百官,让他们本身收取租税,是职田造的萌芽。两晋期间,职田逐渐构成 固定的轨制。西晋元康元年(291 )正式规定中心仕宦按一、二、三品授与 菜田十、/V、六顷。菜田的授受办法是:以每年立夏为断,立夏前到任的官 吏,可收取昔时的田租为俸禄;立夏后到任的,田租回前任,继任者别的领 取一年的食俸。
东晋时,始授予外官禄田,其数量大致上是都督二十顷,刺 史十顷,郡守五顷,县令三顷。南朝刘宋各级官员所得禄田数量比西晋有所 增加,禄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种为断。元嘉末年又一度改动为按仕宦到职之月起,计月数而分其田禄。齐、梁、陈各代也都有禄田。北魏太和五年(481) 对州刺史、郡太守等父母官依官品等差给以公田,是为北朝授职田之始,至 太和九年(485)发布均田令时予以重申。
隋给职分田,一品五顷,至五品则 为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唐代武德元年(618)诏令 表里官各给职分田,数量亦以秩品高低为差。唐代的职田只授给职事官。未 补正的内供奉和里行官不给职田,只从太仓领取相当职田地租更低量的“地 子”,员外官则既无职田也不给“地子”。
职田构成轨制以后,历代政府都非常重视职田的治理,以保障百官的 经济利益。唐代职田由尚书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详细事务由朝廷委任使职 官和州县长官处置。州县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职田籍帐,申报尚书省。那种 籍帐记载职田四至、田租原则等,称之为“白簿”。
昔时十月根据白簿征收 地租,给付本官。在白簿的根底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职田“黄籍”,供持久 保留。唐代前期,根本上实行了此种造籍轨制,但也有破例。因为职田经常 是侵夺农人的熟田,严峻障碍均田造的施行,以致政府不能不认可职田“侵 渔苍生”,在贞看十一年(637)和开元十年(722)两次暂时停给职田,改 给仓粟(每亩折合二斗)。
唐代后期,职田治理日渐紊乱,职田籍帐多不克不及 按规定勘造,贪官污吏和处所豪强经常乘机用各类手段兼并职田,使之成为 “形势庄园”,与此同时又换易荒闲薄地充做职田,照旧征取高额地租。从两晋至唐,职田的运营及其间接劳动者的身份都有所改变。两晋南北 朝期间,禄田由官府使役驺卒、文武吏及僮耕种。
那些劳动者往往是全家服 役,世代相袭,人身依附极强,其身份非常低微。他们在禄田上遭到分红造 的地租抽剥,每年至少要将收成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给仕宦。所以此期间禄田 上的劳动者现实上是农奴。唐代授予职田,不再同时授与田驺、吏、僮等做 为劳动力,而由职田的治理当局“借民佃植”或受职田的本官“自佃”。
法 令规定职田租佃“并取情愿,不得抑配”。因而,唐代的职田一般是分红小 块,由国度编户即通俗称之为“苍生”的人(次要是自耕农)佃种。那些职 田劳动者同两晋南北朝的驺卒等比拟,有较“自在”的身份,对受职田的官 员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同样承担残酷的抽剥。
唐代职田实行定 额租造,其租额凡是限制在二斗至六斗,现实上职田佃农所受的抽剥远不行 此数。他们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职田草,又要变米雇车移送(或交纳力钱), 以至还要交纳别立名目标桑课等。职田差税如斯苛重,农人不肯耕种,唐后 期不能不在部分地域暂时将职田田租分摊在两税地亩上,使之成为两税的附 加税,由两税户交纳。
此法并未久行,更凡是的办法是州县逐年将职田强行摊派给苍生租佃,以至强令身居城镇的人虚额出税,给苍生形成极大的苦 难。其时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无过于斯”。其成果是形成职田佃农相继 流亡,而官府又变本加厉,捕系亲邻,征赔地租,把承担摊配在其他农户身 上,从而加速了更多的农人破产、流亡。
北宋实宗咸平二年( 999 ),沿唐造复置职田,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 然只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其数额为: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 镇三十五顷,防备、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 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
此中 州县长吏得百分之五十,以次官差减^仁宗庆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职 田顷亩之限:大藩府长吏二十顷,通刺八顷,判官五顷,余并四顷。防、 团、刺史州、小军监及上、中、下县,类此。陆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 底、麦田以上年九月底为限,官员在限前到任者,才气享有昔时的职田租 进。
元丰初诸路共约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九十七亩。职田耕户召浮 客(客户)充,每顷不得过三户;公人及主户不准租佃。稍后又规定,第 四、第五等主户亦可租佃。地租有实物分红租,也有实物定额租,后者日占 优势,以致北宋末年规定,职田租课并折纳现钱。
职田免二税和沿纳,租进 全回各外任官分享。贪官污吏往往不法多占职田,以重租、折变侵渔耕户, 至有无田而令民纳租者。金循宋造,授与外任官职田,按品秩和职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三十 顷或二十五顷,下至从九品三顷或二顷。品同职异,所授职田有区别,如正 五品刺史、知军监使十三顷,余官并十顷。
猛安谋克、乌鲁古(群牧所) 官等无职田。职田每亩取粟三斗,草一称,初就输于各官公宇,天德二年 (1150)改送官仓,按月均数,随月俸收给。元造,诸路、府、州、县、录事司官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转运司 官有职田,其余并没有。路以下各级父母官职田定于世祖至元三年( 1337 ), 按察司官职田定于十四年。
自上路达鲁花赤、总管、按察使(约正三品) 十六顷,以下递加至主簿、县尉(正、从九品)二顷。各官职田从官田及 荒闲地、户绝地内标拨,募集佃客耕种,依乡原例收租,将拨到顷亩、条 段、四至造册申报户部,以后继任官员沿袭交割。江南职田初依腹里编制 给与,因荒闲地少,实得者无几。
至元二十一年改为比腹里减半。至大二 年( 1309)拘收职田进官,改收禄米,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减至七品以下 四十石,四年(1311)仍复旧造。初,前后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种、南 方以芒种时节为限,限前回后官,限后回前官;皇庆元年(1312)改为按收俸月份收租进。
元职田租为定额租,交纳实物或折钞,由耕户送纳各官衙 门。官员多倚势增租,如袁州路原额每亩米二斗二升,江南湖北道三斗,都 增至六斗,福建道廉访司职田租更高达三石。并且不管丰歉,多是全收,并 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四周民户认种职田,或耕户流亡 则令民户包纳,或未拨到职田而按应得数额摊配民户纳租的现象。
明太祖洪武十年( 1377 ),赐百官公田,以其租人充俸禄。后收职田, 改为折俸钞颁给,职田造遂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