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提
1、申请人参与有出境旅游运营权的游览社组织的赴香港或澳门地域旅游。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故弄玄虚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告终的民事案件不克不及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立功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度平安形成危害或者对国度利益形成严重缺失的。
3、公民因在港澳地域违法违规被遣返回内地的,公安机关出进境治理机构根据有关规按期限限造其再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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