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亡登记。公民事实灭亡的,由其亲属或抚育人或邻人或所在单元,在30日内向灭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灭亡注销。一般灭亡的,应当持病院的《灭亡医学证明书》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或单元的证明素材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打点登记。非一般灭亡的,还应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素材或法院的施行死刑证明或《宣告灭亡通知书》。
如情节可疑,又无死因证明的,必需及时与有关部分联络处置。
公民灭亡后其亲属或抚育人不按规定申报灭亡注销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查询拜访核实后,进户发放公民灭亡户口登记通知,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后,由派出所间接打点登记户口手续;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络不到亲属的,由所在单元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印后,由派出所间接打点登记户口手续,并将登记情状通知当事人。
2、进伍登记。公民应征进伍的,应凭进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点户口登记手续。县(市、区)治安(户政)部分每年应当向本地武拆部分搜集昔时应征进伍人员名单,并按住址分发到派出所,由派出所核实登记。
公民应征进伍后,其亲属不按规定打点户口登记手续的,派出所凭武拆部分供给的应征进伍人员名册,向其亲属发放进伍公民登记户口通知,其亲属在10个工做日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打点登记手续的,派出所可间接打点户口登记手续。
3、出国、出境登记。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公民,根据国度和出进境治理的有关规定登记户口。
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或加进外国籍后不按规定登记户口,派出所向其国内亲属发放登记户口通知,其亲属在30天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打点登记手续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出进境治理部分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素材,或凭本人持有国外签发的有效护照间接打点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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