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的规定,凡 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的中国籍船舶均 需打点进出港签证。
(二) 进出渔港的船舶须契合下列前提,方能打点签证:(1)船舶 证件齐全、有效(包罗:国籍证书或注销证书、船舶手艺证书、飞行签 证簿)。
捕捞渔船还须有渔业捕捞答应证。捕捞渔船暂时处置载客、 载货运输时,须向船舶查验部分申请;暂时查验,并获得有关证书。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300千瓦以上的渔业 船舶,应当备有油类笔录簿。处置倾倒烧毁物功课的船舶,应持有国 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
(2)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 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3)船舶处于适航形态。各类有关飞行安
全的重要设备及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装备齐全,并处于优良利用状 态;拆载合理;船名、船号标写清晰。(4)拆运求助紧急物品的船舶,其货 物名称和数量应与《船舶拆运求助紧急物品准运单》所载相符,并有响应 的平安保障和预防办法,按规定展现信号。
(5)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 和法律王法公法律、行政律例或港口治理规章的行为。(6)已交付了应承担的 费用,或供给了恰当的担保。(7)如发作交通变乱,按规定办完处置 手续。(8)根据气候预告,海优势力没有超越船舶抗风品级。
(三)打点签证的法式:船舶进港后至出港前,应向渔港监视机关 打点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承受平安查抄。
签证工做一般实行进出港一 次签证。渔业船舶若暂时改动功课性量,出港时仍需打点出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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