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元不得与劳动者去除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能够向用人单元主张经济抵偿金。(经济抵偿按劳动者在本单元工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的原则向劳动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付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元所在曲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抵偿的原则按职工月均匀工资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抵偿的年限更高不超越十二年。)就上述问题两边能够协商处理,假设两边协商无果,能够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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