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表里并没有同一的界定,为此,学者们从差别的角度定义“体罚”。那些界定以20世纪90年代为界大致分为两类。之前对体罚的界定比力清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提出,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体例来惩罚儿童的错误教导办法“。辞海》将体罚定义为“成年人对小孩身体利用的赏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
教导大辞典》将体罚阐明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惩罚办法”。那都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比力权势巨子的界定,都是把体罚界定为对孩子肉体的赏罚。
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者付与了体罚新的定义,例如:但汉礼在《关于中小学体罚现象的比力研究》中如许定义体罚:体罚是指以损伤人体、欺侮人格为手段的惩罚办法。
王洪明在《案例与评析:“校园赏罚”问题》一文中提出,体罚是以损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灵为手段的赏罚办法。显然,那些学者把教导者对学生的人格、精神损害也回进到了体罚的范围中,原有的体罚概念外延扩展,于是“变相体罚”的概念应运而生。我们认为如许的界定从学理上、治理理论上都是有害的,它形成教师在教导教学的过程中辨认不出一般性的教导惩戒和精神上的赏罚的区别,从而在利用惩戒权时不克不及掌握好惩戒的标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