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遴选主办城市是国际奥委会的特殊权利。
(2) 只要申办资格经本国奥委会批准的城市方可申请举办奥林匹 克运动会。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请须由有关城市的政府在获得国度 奥委会附和后向国际奥委会提出。该城市政府和该国度奥委会必需确保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使国际奥委会称心并契合其要求的前提。
假设一 个国度有几个城市同时要求举办统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则由国度奥委 会决定提名哪个城市参与遴选。
(3) 候选城市资格经国度奥委会批准,将受国际奥委会相关规则 的约束。
(4) 假设一个城市没有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由所在国政府签订 的文件,向国际奥委会包管该国度将尊重《奥林匹克宪章》,则奥林匹 克运动会的举办权将不被授予该城市。
(5) 任何申请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城市必需以书面形式包管尊 重国际奥委会施行委员会发布的申办城市前提,以及管辖奥林匹克运动 会角逐项目标列国际单项体育结合会造置的手艺原则。国际奥委会施行 委员会应确定举办城市遵照的申办法式。
(6) 申办城市应提出令国际奥委会施行委员会称心的资金包管。
那种包管能够由城市自己,处所、地域或全国性的公共团体,国度或其 他第三方供给。在决定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的国际奥委会全会召开 前至少6个月,国际奥委会须公布所要求资金包管的性量、形式和切当 内容。
(7) 对主办城市的遴选应在一个没有申办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 城市的国度停止,在足够考虑了申办城市评估委员会的陈述后决定。
除 特殊情状外,遴选工做必需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行前7年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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