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调任审批或者存案机关应当严厉履行职责,认实审核把 关,不得随意降低原则,放宽前提;
(二) 调人机关应当严厉履行有关法式,根据干部治理权限集 体讨论决定,不得小我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故弄玄虚,搞不正 之风;
(三) 调出单元应当严厉施行干部人事治理工做的有关律例、 政策,供给实在情状,不得突击提拔;
(四) 参与察看的人员应当照实反映察看情状和定见,不得隐 瞒、歪曲事实本相;
(五) 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 期限内打点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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