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权处置子女的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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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遗体的安放及埋葬体例,也有很多人是通过留下遗嘱来决定的。遗体是失往生命的人身,构不成继续法上的遗产关系,继续法所调整的是财富关系。详细工做适用中,经常摘取以下三种办法:一是根据民间有关殡葬方面的风序良俗来确定。由民间殡葬风俗确定死者近亲属的埋葬权力和义务,假设是死者在生前对本身往世之后的埋葬体例停止安放,只要那种安放不合错误死者的近亲属形成过重的承担,都应该得到尊重。

  二是操纵死者人身权益延伸庇护的理论,遗体是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权力人应该能够依法收配和处分。一些处所还为此出台有与此有关的处所律例,尊重本人的意愿。只要死者生前所确定的意愿不违犯风序良俗,就应该得到撑持。三是在继续法原则之内,适用遗托轨制。我国《继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续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续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合理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元或者小我恳求,人民法院能够取缔他承受遗产的权力。”那就是附义务的遗嘱继续。本案中,假设死者林福在往世之前留下遗嘱,对本身的遗体若何停止埋葬做出安放,其子女都应该停止遵守,不得以其他理由停止回绝。关于继续人可以履行该继续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能够褫夺其继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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