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回夫妻配合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消费、运营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续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回配合所有的财富。
夫妻对配合所有的财富,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回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四)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回一方的财富。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回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门各自所有、部门配合所有。约定应当摘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白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约定,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配合财富由两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富的详细情状,赐顾帮衬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盘承包运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庇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回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看管白叟、协助另一方工做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抵偿,另一方应当予以抵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配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配合了偿。配合财富不敷了债的,或财富回各自所有的,由两边协议了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小我财富中赐与恰当搀扶帮助。
详细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赠与所得的财富属于夫妻配合财富。离婚时,夫妻的配合财富由两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富的详细情状,赐顾帮衬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