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本票,又喊一般本票,分交易性贸易本票(cp)与融资性贸易本票(cp),前者系因现实交易行为所产生之交易票据,而融资性贸易本票系依法注销之公司组织与政府事业机构为筹集资金所发行之票据。
贸易本票又喊一般本票,货币市场次要的交易东西就是贸易本票,早期为确保债权,次要畅通的票券是有本色交易根底的“交易性贸易本票”,也就是俗称的cp1,不外有交易做根底的贸易本票,金额往往不整洁、常有零头,形成交易上的未便,因而在时间推进的开展构造中,逐步产生变化,藉由银行包管法式,发行的“融资性贸易本票”鼓起,也就是cp2,逐步在整数金额便利交易的优势,以及银行包管的信誉做后盾下,跃升市场交易的支流,目前融资性贸易本票交易约占货币市场交易的九成以上。
一般企业发行融资性贸易本票多经金融机构包管,惟下列几种情状之本票可不经金融机构包管:(1)股票上市公司,财政构造健全,并获得银行授予信誉额度之许诺所发行之本票。(2)政府事业机构所发行之本票。(3)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财政构造健全之证券金融事业所发行之本票。
(4)公开发行公司,财政构造健全,并获得银行授予信誉额度之许诺。
须经金融机构包管者:
工商企业为筹集短期资金,所发行之贸易本票。
无须经金融机构包管者:
1。经证券交易所审定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发行公司,财政构造健全,并经获得银行授予信誉额度之许诺所发行之贸易本票。
2。政府事业机构及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财政构造健全之证券金融事业所发行之贸易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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