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后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本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力让渡给别人或者将必然的票据权力授予别人行使时就必需以背书的形式来停止。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力转移的重要体例。 背书按其目标能够分为两类:一是让渡背书,即以让渡票据权力为目标的背书,二长短让渡背书,即以设立拜托收款或票据量押为目标的背书。
除现金银行本票外的银行本票均能够背书让渡,背书人以背书让渡本票后,即承担包管其背工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本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了债(一)被回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醒付款日起至了债日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钱;(三)获得有关回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需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本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拜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力代背书人行使被拜托的本票权力。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让渡本票权力。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让渡"字样的,票据不得让渡(丧失畅通性)。其间接背工再背书让渡的,出票人对其间接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包管责任,对被背书人提醒付款或拜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栏记载"不得让渡"字样的,其背工再背书让渡的,记载"不得让渡"字样的背书人对其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包管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同城)内背书让渡。 背书不得附有前提。背书时附有前提的,所附前提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劳。将本票的一部门让渡的背书或者将本票金额别离让渡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本票被回绝付款或超越提醒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让渡,背书让渡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后背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够背书的,能够利用同一格局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