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盘轨制的根本性量就是农人的小私有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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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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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地盘变革以后农村地盘轨制的根本关系来看,地盘轨制的根本性量是农人的小私有造。那种地盘轨制决定了农人是农业消费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根本经济单元,分离的农人与国度之间没有一个中间条理的组织,农业消费是成立在分离的小农经济根底上的。农村地盘轨制的那一特征,从产权关系上看,表现的是新民主主义的性量;从消费力性量上看,表现的是传统的小农经济。

  但同时又必需看到,其时实行的农人地盘所有造并非一种完全的农人地盘私有造。

  起首,地盘变革后的农地轨制与实正的小农地盘私有造还有较大的差别。此中最凸起的是政府对地盘轨制有着很大的政策干涉权。地盘变革的政策是由政府造定的,农人分到地盘后,对地盘拥有的权力也要遭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其实不完全具有排他性的地盘私有权,如对地盘的自在收配和契约权。

  其次,农人得到的并非全数的地盘产权,次要是地盘的利用权。他们根据本身的身份从政府手中得到地盘利用权,那种地盘产权是由政府分给农人的。在政府与农人之间,政府现实上比农人对地盘具有更大的权利,或者说,政府掌握着地盘的最末所有权,在地盘产权关系上,农人的地位是低于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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