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办电信收集诈骗等立功活动,庇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庇护社会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令和有关司法阐明的规定,结 合工做现实,造定本定见。
一、 总体要求近年来,操纵通信东西、互联网等手艺手段施行的电信收集 诈骗立功活动继续高发,进犯公民小我信息,侵扰无线电通信管 理次序,掩饰、隐瞒立功所得、立功所得收益等上下流联系关系立功 不竭蔓延。
此类立功严峻损害人民群寡财富平安和其他合法权 益,严峻骚乱电信收集次序,严峻毁坏社会诚信,严峻影响人民 群寡平安感和社会协调不变,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寡反映 强烈。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收集诈骗等立功 的特征,对峙全链条全方位冲击,对峙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对峙最 鼎力度更大限度逃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做机造,加强协做共同, 勇敢有效按捺电信收集诈骗等立功活动,勤奋实现法令效果和社会 效果的高度同一。
二、 依法严惩电信收集诈骗立功
(一)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关于打点诈骗刑 事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第一条的规定,操纵电信网 络手艺手段施行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浩荡” “数额特殊浩荡”。
成立功的,应当依法定功惩罚。
(二) 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到达响应数额原则,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惩罚:
1。 形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他杀、灭亡或者精神变态等严峻后 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度机关工做人员施行诈骗的;
3。
组织、批示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团伙的;
4。 在境外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的;
5。 曾因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受过刑事惩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 收集诈骗受过行政惩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才能 人的财物,或者诈骗沉痾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诈骗救灾、夺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周济、医疗等 款物的;
8。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悲名义施行诈骗的;
9。 操纵德律风逃唤系统等手艺手段严峻骚乱公安机关等部分工 做的;
10。 操纵“垂钓网站”链接、“木马”法式链接、收集渗入等 隐蔽手艺手段施行诈骗的。
(三) 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诈骗数额接近“数额浩荡” “数额特殊浩荡”的原则,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 “其他特殊严峻情节”。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响应数额原则的百分之八 十以上。
(四) 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现实骗得 财物的,以诈骗功(既遂)定功惩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 重情节”,以诈骗功(未遂)定功惩罚:
1。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德律风五百人次以 上的;
2。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阅读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到达响应原则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严峻情节”,以诈骗功(未 遂)定功惩罚。上述“拨打诈骗德律风”,包罗拨出诈骗德律风和接听被害人回 拨德律风。
频频拨打、接听统一德律风号码,以及频频向统一被害 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德律风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 计算。因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有意隐匿、扑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 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搜集的,能够根据经查证失实的 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连系立功嫌疑人、被告人施行犯 功的时间、立功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 认定。
(五) 电信收集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别离到达差别量刑 幅度的,按照惩罚较重的规定惩罚;到达统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 功既遂惩罚。
(六) 对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 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 案事实情节,准确掌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剂幅度,包管功责 刑相适应。
(七) 对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的被告人,应当严厉掌握适用 缓刑的范畴,严厉掌握适用缓刑的前提。
(八)对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的被告人,应当愈加重视依法 适用财富刑,加大经济上的赏罚力度,更大限度褫夺被告人再犯的 才能。
三、全面惩处联系关系立功
(一) 在施行电信收集诈骗活动中,不法利用“伪基站”“黑 播送”,骚乱无线电通信次序,契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 以侵扰无线电通信治理次序功追查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诈骗功的, 按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功惩罚。
(二) 违背国度有关规定,向别人出卖或者供给公民小我信息, 窃取或者以其他办法不法获取公民小我信息,契合刑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一规定的,以进犯公民小我信息功追查刑事责任。利用不法获取的公民小我信息,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行为, 构成数功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 冒充国度机关工做人员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同时构 成诈骗功和冒名行骗功的,按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功惩罚。
(四) 不法持有别人信誉卡,没有证据证明处置电信收集诈骗 立功活动,契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的,以波折信誉卡治理功追查刑事责任。
(五) 明知是电信收集诈骗立功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 体例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立功所得、立功所得收益功追查刑事责 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晓得的除外:
1。 通过利用销售点末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不法路子, 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
搀扶帮助别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差别银行账 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 屡次利用或者利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誉卡、资金 付出结算账户或者屡次摘用遮蔽摄像头、假装等反常手段,搀扶帮助别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 为别人供给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誉卡、资金付出结算账 户后,又搀扶帮助别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
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 式套现的。施行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配合立功论处。施行上述行为,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 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立功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 饰、隐瞒立功所得、立功所得收益功的认定。
施行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立功的,按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 功惩罚。法令和司法阐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收集办事供给者不履行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信息网 络平安治理义务,经监管部分责令摘取纠正办法而拒不纠正,致 使诈骗信息大量传布,或者用户信息泄露形成严峻后果的,按照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收集平安治理 义务功追查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诈骗功的,按照惩罚较重的规定 定功惩罚。
(七) 施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 定之行为,构成不法操纵信息收集功、搀扶帮助信息收集立功活动功, 同时构成诈骗功的,按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功惩罚。
(八) 金融机构、收集办事供给者、电信营业运营者等在运营 活动中,违背国度有关规定,被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分子操纵,使他 人遭受财富缺失的,依法承担响应责任。
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 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配合立功与主看有意
(一)三人以上为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而构成的较为固定的 立功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立功集团。对组织、指导立功集团的 首要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全数功行惩罚。对立功集团中组织、批示、筹谋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立功集团中起次要、辅助感化的从犯,特殊是在规按期限内 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挠获主犯、积极协助逃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 惩罚。对立功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 织、批示的全数立功惩罚。全数立功包罗可以查明详细诈骗数额的 事实和可以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德律风人次数、诈骗信 息网页阅读次数的事实。
(二) 多人配合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应对 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施行的全数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 的立功环节中起次要感化的,能够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感化的,可 以认定为从犯。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动手施行诈 骗行为起头起算。
(三) 明知别人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配合立功论处,但法令和司法阐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供给信誉卡、资金付出结算账户、手机卡、通信东西的;
2。 不法获取、出卖、供给公民小我信息的;
3。 造造、销售、供给“木马”法式和“垂钓软件”等歹意程 序的;
4。
供给“伪基站”设备或相关办事的;
5。 供给互联网接人、办事器托管、收集存储、通信传输等手艺 撑持,或者供给付出结算等搀扶帮助的;
6。 在供给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手艺办事时,发现主喊号码被 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办事部分号码,或者境外用 户改为境内号码,仍供给办事的;
7。
供给资金、场合、交通、生活保障等搀扶帮助的;搀扶帮助转移诈骗立功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上述规定的“明知别人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应当连系被 告人的认知才能,既往履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别人关系,获利 情状,能否曾因电信收集诈骗受过惩罚,能否有意躲避查询拜访等主客 看因素停止综合阐发认定。
(四) 负责招募别人施行电信收集诈骗立功活动,或者造造、 供给诈骗计划、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配合立功论处。
(五) 部门立功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配合立功嫌疑 人、被告人的立功事实认定的,能够依法先行追查已到案配合立功 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 电信收集诈骗立功案件一般由立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假设由立功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能够由犯 功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功地包罗立功行为发作地和 立功成果发作地。“立功行为发作地”包罗用于电信收集诈骗立功的网站办事器 所在地,网站成立者、治理者所在地,被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 其治理者所在地,立功嫌疑人、被害人利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 地,诈骗德律风、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抵达地、 承受地,以及诈骗行为继续发作的施行地、预备地、起头地、路过 地、完毕地。
“立功成果发作地”包罗被害人上当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 财物的现实获得地、躲匿地、转移地、利用地、销售地等。
(二) 电信收集诈骗最后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 额其时未到达“数额较大”原则,但后续累计到达“数额较大” 原则,可由最后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能够在其职责范畴 内并案侦查:
1。 一人犯数功的;
2。 配合立功的;
3。 配合立功的立功嫌疑人还施行其他立功的;
4。 多个立功嫌疑人施行的立功存在间接联系关系,并案处置有利于 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 对因收集交易、手艺撑持、资金付出结算等关系构成多 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收集诈骗等立功案件,可由配合上级公安 机关根据有利于查清立功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
(五) 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收集诈骗等立功案 件,由最后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次要立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 争议的,根据有利于查清立功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 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配合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
(六) 在境外施行的电信收集诈骗等立功案件,可由公安部按 照有利于查清立功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
(七) 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配合上级 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拘捕、移送审查起 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 受理。对严重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 前,向同级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传递。
(八) 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配合立功案件,在逃的立功嫌疑 人回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 管辖。
六、证据的搜集和审查揣度
(一)打点电信收集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浩瀚等客看前提的限造,无法一一搜集被害人陈说的,能够连系已搜集的被害人 陈说,以及经查证失实的银行账户交易笔录、第三方付出结算账户 交易笔录、通话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 骗资金数额等立功事实。
(二) 公安机关摘取手艺侦查办法搜集的案件证明素材,做为 证据利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摘取手艺侦查办法的法令文书和所 搜集的证据素材,并对其来源等做出版面阐明。
(三) 按照国际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 原则,恳求证据素材所在地司法机关搜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协做 机造、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协做取证法式搜集的境外证据素材,经 查证失实,能够做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 人、提取时间或者供给人、供给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做出 阐明。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素材,应当对其来源、供给人、供给时 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停止审查。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且契合刑事 诉讼律例定的,能够做为证据利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置
(一) 公安机关侦办电信收集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 款赃物,并附清单。
人民查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置提出定见。
(二) 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付出账户内的款项,对权 属明白的被害人的合法财富,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看原因无法查 实全数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收集诈骗立功,且 被告人无法阐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 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逃缴。
(三) 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了债债务或者让渡给别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逃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 对方无偿获得诈骗财物的;
3。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诈骗财物的;
4。 对方获得诈骗财物系源于不法债务或者违法立功活动的。
别人好心获得诈骗财物的,不予逃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