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能够责令侵权人停行损害、恢复名望、消弭影响、赔礼报歉、补偿缺失。
恢复名望、消弭影响、赔礼报歉能够书面或口头的体例停止,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望、消弭影响的范畴,一般应与侵权所形成不良影响的范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望权遭到损害要求补偿的,侵权人应补偿侵权行为形成的经济缺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补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水平、侵权行为的详细情节、给受害人形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状裁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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