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没有抚育继子女,但继子女奉养了继父母。继父母能够做为第一挨次继续人继续继子女的遗产吗?
你的问题很好,十分值得讨论。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若干问题的定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第20条:“在旧社会构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头之间构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续权。”的规定推理出,“继父母没有抚育继子女,但继子女奉养了继父母”的情状,他们之间也因为配合生活的法令事实而构成了“抚养关系”,如许其继父母能够做为第一挨次继续人继续继子女的遗产了。但那仅仅是个推理,我也不晓得能否合法,因为我没有找到更贴切的相关法令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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