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对外经济商业负责人部分(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构)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获得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结构主管部分注销,并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第一家营业。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从“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其“试行条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资公司的“章程”经政府相关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生效后,合资公司持再起生效批准,向工商治理结构机关领取营业执照。领完后开始营业。
“实功夫”担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经相关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办理营业执照开业至今,显然其“章程”是确定的、有效的。东莞市工商局承认,“实功夫”的“政官孝勇大人民法院确认”没有法令依据。即使有关诉讼正在中止,其章程的批准文件在未销毁之前当然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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