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只要存在单独有“拥有一运营权”的公司形式,大股东、管理层等掌握公司运营决策的主体,就会通过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其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而言,由于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券募集的大量资金,更是肆意成为贪污者眼中的“肥肉”。
那么,谁能成为资金占用的受益者呢?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精神,第一是控股股东、现实掌握者及其从属企业,第二是公司的董监高,三是公司那个义演关系当事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普及存在“一股独大”的缺点,再加上公司治理基调不健全,对于控股股东,现实股东的行为标准约束不健全,因此控股股东、现实掌握人是最被恨为“干犯果”的资金占有主体。
不过,其他相关机构对公司也有着必然的影响力和掌控力,因此,资金占用的动机不可避免。其中特首认为,假设公司将资金拆借给董监库,可能会间接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事不得向董监库供应贷款”。同时,一般来说,公司本身及其子公司不会成为资金占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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